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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阜康市2025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依据

索  引  号 FK016/2025-000061 主题分类
名        称 【政策依据】阜康市2025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依据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5-05-20 18:30:33
发文单位 阜康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关于加力扩围实施好2025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地、州、市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好2025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5〕3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部署要求,加力推进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加快农业机械结构调整,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报废更新补贴范围

(一)补贴种类。2025年自治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种类由2024年的15类扩大至27类,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含粮棉油糖等作物联合收割所用机械)、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水稻抛秧机、田间作业监测终端、植保无人机、粮食干燥机(烘干机)、色选机、磨粉机等15类机具,以及自治区自选确定的联合整地机、铧式犁、残膜回收机、秸秆粉碎还田机、自走式青(黄)饲料收获机、自走式瓜果类收获机(包括番茄、辣椒、打瓜)、耙(圆盘耙、驱动耙)、粮食清选机、打(压)捆机、饲料混合机、旋耕机、割草(压扁)机等12类机具。各地要进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持续推进农业机械化高质量发展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报废条件。申请补贴的报废农机发动机等主要部件应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指合法拥有机具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提供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牌证,对于丢失牌证、已注销、牌证缺失、铭牌损毁、发动机更换等情况,可通过农机监理系统及档案核查机具信息,核查出的牌证号、铭牌、发动机号码及功率、车架/底盘号等机具信息,作为报废补贴申办依据;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对系统未注册登记的牌证管理农机,本年政策实施周期内在申请人书面承诺来源合法性的前提下,可继续按机具实有铭牌或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进行报废补贴申办。报废农机的使用年限等技术条件参照相关机械报废标准确定。对未达到推荐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技术落后的农机,允许申请报废补贴。

具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报废补贴手续:

1.达到或超过推荐报废年限的。小型拖拉机推荐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15年、履带拖拉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12年、采棉机10年;播种机、联合整地机等拖拉机配套农具5年;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3年、田间作业监测终端2年、植保无人机3年;手扶式水稻插秧机、抛秧机8年,乘坐式水稻插秧机10年;机动喷雾(粉)机10年,机动脱粒机8年,配套电动机功率小于等于18KW的饲料粉碎机10年、大于18KW的饲料粉碎机12年,铡草机10年;自走式青(黄)饲料收获机、自走式瓜果类收获机12年;磨粉机10年,粮食干燥机(烘干机)、色选机、粮食清选机、饲料混合机、割草(压扁)机等5年(附件1)。

2.未达推荐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技术落后的、不适宜当地农业生产需要的;

3.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无法修复或无配件来源的,或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产品价格50%的;

4.国家或自治区明令淘汰的。

二、测算和提高补贴标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补贴与更新补贴两部分构成。农机报废补贴标准原则上按不超过同类型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的30%测算,并综合考虑运输拆解成本和残值等因素确定,单台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更新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规定的相关机具补贴额执行。

(一)提高报废补贴标准。2025年继续执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农办机〔2024〕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新农机函〔2024〕717号)关于报废补贴标准和提高标准相关政策,其中,对报废并更新购置采棉机,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由6万元提高到8万元。报废并更新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在去年补贴额的基础上,按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报废并更新田间作业监测终端、植保无人机,按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以上三类机具设备报废补贴申领要以购置同种类新机具设备为前提。报废水稻抛秧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按不超过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不超过3万元。具体报废补贴标准详见“2025年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附件2)。

(二)明确更新补贴标准。更新机具的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发布的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各批次一览表确定的相关机具补贴额执行。今年,我区将田间作业监测终端纳入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范围,更新补贴额按照购置补贴标准执行。

三、健全报废回收拆解体系

加快建立健全农机报废回收拆解体系,在确保报废设备唯一性及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各地可根据实际对申请参与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田间作业监测终端、植保无人机报废补贴政策的回收企业资格进行单独审查,加快认定并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及时将新增回收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布(操作流程见附件4)。落实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及自治区实施方案有关要求,鼓励支持各地依托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探索开展以老旧联合整地机回收拆解改造为分流式平地机为重点的老旧农机具回收、改造循环利用模式,再制造产品质量特性和安全环保性能应不低于原型新品,降低农户购机成本,提高废旧资源利用率。

四、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向地方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实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资金按照总体9:1的原则实行央地共担,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中央承担比例分别为85%、90%、95%。自治区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配套资金。2025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优先使用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原则上不再使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要管好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27类老旧农业机械报废补贴和报废并购置同种类机具更新补贴兑付,新购置田间作业监测终端、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植保无人机可使用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兑付补贴。

五、其他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粮储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同配合,不断优化完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机制。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依托各类媒体平台、公开专栏,线上线下结合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宣传解读,增强政策知晓度、透明度和影响力。

(二)提高办理效率。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农机报废回收拆解体系建设,加快农机回收拆解企业培育和网点布局,鼓励根据实际将回收环节和拆解环节分开。要优化补贴申请和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加快补贴兑付,鼓励探索提升补贴资金兑付效率新路径,年底前将符合条件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申请及时完成录入和兑付。

(三)强化监督管理。要紧盯机具回收、机具核验、报废拆解、资金兑付等关键环节,严厉打击信息造假、以小充大报废、一机多地报废、单机多次报废、废件拼机报废等骗补套补行为。要遵循农民自愿原则,突出对报废机具来源合法性和唯一性的要求,重点加强无牌证信息和非牌证管理机具报废监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全程监督报废拆解,防范假报废、重复申请等违规风险。对于要求以购置新机为前提,申领报废补贴的,各地要严格做好审核把关工作。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跟踪评估,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处理,适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

(四)及时报送情况。各地(州、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实施进度统计分析,于2025年12月20日前,将本辖区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的政策实施情况(含资金安排数、申请录入数、实际兑付数、报废更新台套数等),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并抄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粮储局。

本通知明确的扩大报废补贴范围、提高报废补贴标准政策实施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废补贴以申请日期为准,更新补贴以发票日期为准。有关补贴对象、回收企业、操作程序等其余事项继续按照《自治区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新农机函〔2024〕717号)《关于2024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有关问题解释说明的通知》(新农机函〔2024〕809号)等文件要求执行,上述文件中如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内容,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农业机械推荐报废年限标准一览表

2.2025年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3.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

4.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田间作业监测终端、植保无人机报废回收操作流程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5年4月 日
附件1

农业机械推荐报废年限标准一览表

 

机型

类别

报废年限

轮式拖拉机

20马力以下

10年或累计作业超过1.2万小时

20马力以上(含)

15年或累计作业超过1.8万小时

履带拖拉机

12年或累计作业超过1.5万小时

自走式联合收割机

12年

自走式采棉机

10年

播种机、联合整地机、铧式犁、残膜回收机、秸秆粉碎还田机

5年

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

3年

机动脱粒机

8年

机动喷雾(粉)机

10年

水稻插秧机

手扶式

8年

乘坐式

10年

饲料粉碎机

18千瓦以下(含)

10年

18千瓦以上

12年

铡草机

10年

自走式青(黄)饲料收获机

12年

自走式瓜果类收获机

12年

抛秧机(国家新增)

8年

田间作业监测终端(国家新增)

2年

植保无人机(国家新增)

3年

粮食干燥机(烘干机)(国家新增)

5年

色选机(国家新增)

5年

磨粉机(国家新增)

10年

耙(圆盘耙、驱动耙)(自治区新增)

5年

粮食清选机(自治区新增)

5年

打(压)捆机(自治区新增)

5年

饲料混合机(自治区新增)

5年

旋耕机(自治区新增)

5年

割草(压扁)机(自治区新增)

5年

 

 

 

 

 

 

 

 

 

 

附件2

2025年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序号

机型

类别

报废补贴额(元)

报废并新购同类机具提高报废补贴额(元)

1

拖拉机

20马力以下

1500

/

20(含)—50马力(含)

3850

/

50—80马力(含)

7860

/

80—100马力(含)

10840

/

100—160马力(含)

13140

/

160—200马力(含)

18000

/

200马力以上

20000

/

2

联合收割机

喂入量0.5—1kg/s(含)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3000

4500

喂入量1—3kg/s(含)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5500

8250

喂入量3—4kg/s(含)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7300

10950

喂入量4kg/s以上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11000

16500

3行,35马力(含)以上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7200

10800

4行(含)以上,35马力(含)以上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17500

26250

2行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7200

10800

3行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12500

18750

4行及以上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20000

30000

采棉机

30000

80000

3

播种机

6行以下

600

900

6—11行

1200

1800

12—18行

1600

2400

18行以上

2000

3000

4

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

—

/

1200


序号

机型

类别

报废补贴额(元)

报废并新购同类机具提高报废补贴额(元)

5

插秧机

2行手扶步进式

740

1110

4行手扶步进式

1740

2610

6行及以上手扶步进式

2170

3255

6行及以上独轮乘坐式

1720

2580

4-5行四轮乘坐式

5400

8100

6—7行四轮乘坐式

9930

14895

8行及以上四轮乘坐式

12500

18750

6

机动喷雾(粉)机

18—50马力自走式喷杆喷雾机,四轮驱动、四轮转向

3000

/

50—100马力自走式喷杆喷雾机,四轮驱动、四轮转向

4500

/

100马力及以上自走式喷杆喷雾机,四轮驱动、四轮转向

6500

/

喷杆长度12-18m悬挂及牵引式喷杆式喷雾机

300

/

喷杆长度18m及以上,悬挂及牵引式喷杆式喷雾机

1300

/

牵引式或自走式风送式喷雾机,药箱容积≥300L,喷幅半径≥6m

600

/

自走式风送式喷雾机,药箱容积≥300L,喷幅≥20M

1500

/

7

机动脱粒机

脱粒滚筒长度60-120cm

800

/

脱粒滚筒长度120cm及以上

1500

/

8

饲料(草)粉碎机

饲料(草)粉碎机

230

/

9

铡草机

生产率1t(含)-9t/h

200

/

生产率9t(含)—20t/h

500

/

生产率20t/h及以上

2000

/


序号

机型

类别

报废补贴额(元)

报废并新购同种类机具,提高报废补贴额(元)

10

联合整地机

3.5-5.5m双轴联合整地机

3000

/

5.5m及以上双轴联合整地机

4800

/

11

铧式犁

牵引犁

500

/

3-6铧翻转犁

1900

/

7铧及以上翻转犁

7200

/

12

残膜回收机

幅宽2m以上残膜回收机

300

/

幅宽1.2m以上带残膜收集机构或打包机构残膜回收机

6300

/

13

秸秆粉碎还田机

1-1.5m秸秆粉碎还田机

300

/

1.5-2m秸秆粉碎还田机

550

/

2-2.5m秸秆粉碎还田机

650

/

2.5m及以上秸秆粉碎还田机

800

/

14

自走式青(黄)饲料收获机

2-2.6m自走青饲料收获机

19000

/

2.6m及以上自走青饲料收获机 

20000

/

15

自走式瓜果类收获机

自走式番茄联合收获机,生产率≥40t/h,割幅≥1.2m

20000

/

2-3m自走辣椒联合收获机

20000

/

1.5-2.0m自走式籽瓜捡拾脱粒联合作业机

15000

/

2.0m及以上自走式籽瓜捡拾脱粒联合作业机

20000

/

工作幅宽≥1.5m牵引式籽瓜捡拾脱粒联合作业机

4200

/


序号

机型

类别

报废补贴额(元)

报废并新购同种类机具,提高报废补贴额(元)

16

田间作业监测终端

田间作业监测终端

/

500

17

植保无人机

多旋翼:10L≤药液箱额定容量<20L

/

2700

单旋翼:15L≤药液箱额定容量<25L;
多旋翼:20L≤药液箱额定容量<30L

/

4050

单旋翼:药液箱额定容量25L及以上;
多旋翼:药液箱额定容量30L及以上

/

5400

18

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4t≤批处理量<20t循环式

4700

/

批处理量≥20t;循环式

8700

/

20t/d≤处理量<100t/d连续式

4500

/

处理量100t/d及以上连续式谷物烘干机

20000

/

平床式谷物烘干机

1600

/

19

色选机

粮食色选机

5000

/

20

磨粉机

30cm≤磨辊长度<60cm

1100

/

磨辊长度≥60cm

1800

/

21

水稻抛秧机

6-12行四轮乘坐式水稻有序抛秧机

6700

10050

13 行及以上四轮乘坐式水稻有序抛秧机

8700

13050

22

 

 

耙(圆盘耙、驱动耙)

2m≤作业幅宽,驱动耙

4200

/

4m≤作业幅宽,有折叠装置驱动耙

12000

/

3m≤作业幅宽,圆盘耙

1800

/

4.5m≤作业幅宽,有折叠装置圆盘耙

3600

/


序号

机型

类别

报废补贴额(元)

报废并新购同种类机具,提高报废补贴额(元)

23

粮食清选机

生产率5-15t/h

1800

/

生产率15-25t/h

2700

/

生产率25t/h及以上

3200

/

24

打(压)捆机

不带捡拾机构压捆机

570

/

捡拾宽度≥0.7m捡拾压捆机

1350

/

捡拾宽度≥1.7m捡拾压捆机

4070

/

捡拾宽度≥2.2m捡拾压捆机

5400

/

捡拾宽度≥1.7m,带割台自走式圆捆打捆机

10000

/

25

饲料混合机

立式混合机

250

/

混合室容积2m³以下卧式

750

/

混合室容积2m³及以上卧式

1800

/

26

旋耕机

耕幅2.5m以下旋耕机

280

/

2.5m及以上旋耕机

690

/

履带自走式旋耕机

1680

/

27

割草(压扁)机

割幅宽度3米以下往复式割草机

480

/

割幅宽度3米以上往复式割草机(含带压扁装置)

1050

/

1.3m≤割幅宽度<2.1m,旋转式割草机

600

/

2.1m≤割幅宽度,旋转式割草机

1300

/

2.1m≤割幅宽度带压扁装置旋转式割草(压扁)机或自走式割草机

5000

/

备注:1.报废并更新购置同种类机具的,新购机具需在自治区及各地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范围内。

2.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植保无人机、田间作业监测终端报废补贴申领要以购置新设备为前提。

附件3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

回收确认表编号:

机主姓名/

单位名称

 

机主身份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

 

机主地址

 

机主联系电话

 

机具型号

 

机具类别

 

出厂编号

 

机身编码(SN码)(北斗产品、无人机填写)

 

新购机具出厂编号及发票号(北斗产品、无人机填写)

出厂编号:

发票号:

发动机号

 

底盘(车架)号

 

牌照号码

 

出厂日期

 

初次注册登记日期

 

回收日期

 

报废条件核实情况(在对应条件后面划“√”,北斗辅助驾驶系统除在报废条件1-5核实情况后划“√”外,同时需在6核实条件后划“√”

)

序号

报废条件

核实结果

1

达到或超过报废年限的

 

2

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技术状况差

 

3

农机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无配件来源或无法修复的

 

4

技术落后不适宜当地农业生产需要的

 

5

国家明令淘汰的

 

6

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田间作业监测终端、植保无人机已购买新机

 

核实人

(签字)

 

 

 

 

回收企业技术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已完成拆解(破坏性处理)。

 

 

 

农机回收企业(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已办理注销登记(已办理报废拆解或破坏性处理)。

 

 

 

农机登记部门(或农业农村部门)(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对已上牌证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办理注销登记,对其他农机具全程监督报废拆解(破坏性处理)并加盖农业农村部门公章)

说明:1.此表为样表,各地可结合实际,对表格的格式内容进行调整完善。

2.本表一式三联:一联农机回收企业存查;二联机主存查;三联签注农机

登记部门印章后,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补贴手续。


附件4

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田间作业监测终端、植保无人机报废回收操作流程

 

一、报废回收机具条件

申请报废的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田间作业监测终端、植保无人机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等机具身份信息,植保无人机的驾驶器飞行平台、作业箱等主要部件应齐全,铭牌应具有出厂编码、机身编码等信息。严重残缺、改装、拼装、来历不明等不能确定唯一性和合法来源的机具不予受理。

二、报废回收企业

各地在确保报废设备唯一性及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将回收环节和拆解环节分开。从事老旧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田间作业监测终端、植保无人机的报废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具备必要的仓储条件和破坏处理设备,并自愿向所在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农业农村部门确认后向社会公布。各地可对上述3类机具设备回收企业单独进行审核确认,根据实际合理确定存放报废回收机具的仓储面积、处理设备等,加快回收企业培育和网点布局。鼓励由上述3类机具生产企业授权经销商或维修点设立回收企业。

回收企业应当对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田间作业监测终端的北斗板卡,以及植保无人机的航电模块等关键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并在回收确认表上盖章、农机主管部门监销人签字确认。在对关键部件进行物理性破坏处理时,必须通过视频监控等设备进行全程记录,建立相关电子和纸质档案。后续回收企业应按照国家环保、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回收的机具交由有资质的企业处理。

三、报废补贴办理流程

(一)机主携带身份证件、新购置机具的发票、产品合格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农业机械来历承诺书等相关资料,将拟报废的旧机交(售)给由县市确认公布的回收企业。

(二)回收企业核对机主及机具身份信息后,填写《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并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机主和报废及新购机具资料进行审核确认。

(三)回收企业按程序对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田间作业监测终端的北斗板卡,植保无人机的航电模块等关键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采取打孔、挤压、撞击等方式损坏物理结构),同时采取连续视频方式进行全程记录。在《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上签字盖章,连同破坏性处理视频、前中后对比照片等资料,交由农机主管部门监销人审核并签字确认。回收企业应对回收处理的报废补贴机具建立台账及档案资料备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机具破坏处理过程实施现场或远程视频监督,保存前中后照片、视频等档案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

(四)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相关信息审核后,按程序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

(五)回收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回收并进行关键部件破坏性处理的机具,交由有相关资质的废旧机电产品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处理。后续如出现违反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由回收企业承担。

 

 

 

 

 

 

 

 

 

 

 

 

 

 

 

 

 

 

 

 


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田间作业监测终端、植保无人机报废补贴机具台账

 

序号

回收确认表编号

机主信息

报废机具信息

新购机具信息

回收日期

破坏性处理日期

回收机具

流向

姓名

机主身份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

机具类别

品牌、型号

出厂编号

机具品牌

出厂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