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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阜康市水利局2025年7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索  引  号 FK015/2025-000077 主题分类
名        称 【行政处罚】阜康市水利局2025年7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5-07-29 11:19:06
发文单位 阜康市水利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阜康市水利局2025年7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执行情况

备注

1

杨**

阜水罚决字[2025]第1号

2025年4月16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白杨河村新疆源缔农场井号为1055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杨**对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白杨河村新疆源缔农场1055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计量端子的行为,破坏1055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1055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杨**承担;2、对杨**处以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3370.56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已履行

 

2

刘**

阜水罚决字[2025]第2号

2025年4月14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刘**对新疆阜康市滋泥泉子镇树窝子中心村树窝子片区0545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计量端子的行为,破坏0545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545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刘**承担;2、对刘**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14347.44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已履行

 

3

马**

阜水罚决字[2025]第13号

2025年4月29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马**对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底沟村底沟片区0373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计量端子,电表线的行为,破坏0373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373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马**承担;2、对马**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3094.32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已履行

 

4

曹**

阜水罚决字[2025]第17号

2025年4月24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曹**对新疆阜康市水磨沟乡柳城子西村电围栏0103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计量端子的行为,破坏0103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103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曹**承担;2、对曹**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3066.24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已履行

 

5

叶**

阜水罚决字[2025]第29号

2025年6月7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底沟村井号为0387、0388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叶**对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底沟村0387、0388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计量端子的行为,破坏0387、0388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387、0388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叶**承担;2、对叶**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6348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已履行

 

6

杨**

阜水罚决字[2025]第30号

2025年6月10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杨**对新疆阜康市九运街镇新湖中心村0293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流计量端子,电表线的行为,破坏0293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293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杨**承担;2、对杨**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3338.4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已履行

 

7

刘**

阜水罚决字[2025]第34号

2025年6月11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刘**对阜康市水磨沟乡原部队农场0737.0738.0739.0741.0742.0744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流计量端子,拆电表线的行为,破坏0737.0738.0739.0741.0742.0744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737.0738.0739.0741.0742.0744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刘**承担;2、

对刘**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14095.68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已履行

 

8

张**

阜水罚决字[2025]第37号

2025年5月14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张**对阜康市上户沟乡新疆源缔农业开发农场1051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流计量端子的行为,破坏1051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1051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张**承担;2、对张**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2931.6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已履行

 

9

张**

阜水罚决字[2025]第39号

2025年5月14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张**对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底沟中心村1059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合并箱门报警线、摄像头线,拔计量端子的行为,破坏1059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1059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张**承担;2、对张**处以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5023.44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已履行

 

10

董**

阜水罚决字[2025]第40号

2025年6月18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董**对阜康市上户沟乡幸福路董**农场0994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绕线,安装旁管取水的行为,破坏0994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994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地下水取水工程建成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验收”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董**承担;2、对董**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8656.56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已履行

 

11

谢**

阜水罚决字[2025]第42号

2025年6月24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谢**对新疆阜康市玉源祥养殖合作社1181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破坏箱门,拆除流量计端子,拆除电表线的行为,破坏1181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1181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谢**承担;2、对谢**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2624.88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已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