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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阜康市水利局2025年8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索  引  号 FK015/2025-000084 主题分类
名        称 【行政处罚】阜康市水利局2025年8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5-08-28 11:39:04
发文单位 阜康市水利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阜康市水利局2025年8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执行情况

备注

1

武**

阜水罚决字[2025]第16号

2025年7月16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武**对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瑞丰达农场1151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电瓶线的行为,破坏1151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1151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武**承担;2、对武**处以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2322.96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已履行

 

2

张*

阜水罚决字[2025]第21号

2025年5月8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张*对新疆阜康市滋泥泉子镇东泉中心村东泉片区0587、0594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安装旁管取水的行为,破坏0587、0594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587、0594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张*承担;2、对张*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13305.12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已履行

 

3

李**

阜水罚决字[2025]第38号

2025年6月6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李**对新疆阜康市滋泥泉子镇八户沟中心村九分地片区1177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计量端子的行为,破坏1177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1177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李**承担;2、对李**处以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1498.08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已履行

 

4

贺**

阜水罚决字[2025]第45号

2025年6月25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贺**对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幸福路村1006、1007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拆除流量计端子的行为,破坏1006、1007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1006、1007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贺**承担;2、对贺**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13798.08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已履行

 

5

贺**

阜水罚决字[2025]第46号

2025年6月30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贺**对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幸福路村0997、0998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拆除流量计端子的行为,破坏0997、0998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997、0998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贺**承担;2、对贺**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28202.4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已履行

 

6

杨**

阜水罚决字[2025]第59号

2025年8月1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杨**对新疆阜康市滋泥泉子镇南泉中心村西河村片区路军农场1199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流计量端子的行为,破坏1199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1199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杨**承担;2、对杨**处以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2827.2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已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