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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阜康市水利局2025年11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索  引  号 FK015/2025-000117 主题分类
名        称 【行政处罚】阜康市水利局2025年11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5-11-28 18:05:58
发文单位 阜康市水利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阜康市水利局2025年11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执行情况

备注

1

马*

阜水罚决字[2025]第5号

2025年4月15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马*对新疆阜康市滋泥泉子镇八户沟中心村1167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计量端子的行为,破坏1167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1167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马*承担;2、对马*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4248.96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已履行

 

2

党**

阜水罚决字[2025]第6号

2025年4月22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党**对新疆阜康市水磨沟乡泰昆养殖场0769、0771、0774号机电井实施撬箱门,安装信号屏蔽器的行为,破坏0769、0771、0774号机电井计量设施,造成信号远程传输不正常,致使0769、0771、0774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党**承担;2、对党**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7217.28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3

党**

阜水罚决字[2025]第7号

2025年4月23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党**对新疆阜康市水磨沟乡柳城子西村电围栏0116号机电井实施撬箱门,安装信号屏蔽器的行为,破坏0116号机电井计量设施,造成信号远程传输不正常,致使0116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党**承担;2、对党**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6241.44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4

陈*

阜水罚决字[2025]第8号

2025年4月24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陈*对新疆阜康市水磨沟乡柳城子西村0107号机电井实施撬箱门,安装信号屏蔽器的行为,破坏0107号机电井计量设施,造成信号远程传输不正常,致使0107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陈*承担;2、对陈*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5881.92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5

郭*

阜水罚决字[2025]第9号

2025年4月25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郭*对新疆阜康市滋泥泉子镇八户沟中心村八户沟片区1168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计量端子的行为,破坏1168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1168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郭*承担;2、对郭*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3726.24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6

徐**

阜水罚决字[2025]第15号

2025年5月16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徐**未经阜康市水利局批准,在新疆昌吉州上户沟乡白杨河村擅自开凿开孔直径250毫米的机井1眼,该眼机井是2025年4月10日开凿、已下设水泵,连接水泵的钢管直径100毫米,已抽取2次地下水,已于2025年5月16日填埋,恢复原状。徐**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填埋机井,恢复原状;2、依法对徐**处以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

赵*

阜水罚决字[2025]第18号

2025年5月17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赵*对新疆阜康市滋泥泉子镇二道河子中心村0675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计量端子的行为,破坏0675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675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赵*承担;2、对赵*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5163.84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8

詹**

阜水罚决字[2025]第20号

2025年4月21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詹**对新疆阜康市九运街镇牧业村0250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计量端子的行为,破坏0250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250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詹**承担;2、对詹**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2561.52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9

腊**

阜水罚决字[2025]第22号

2025年4月25日,阜康市水利局收到滋泥泉子镇上报涉水违法线索,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腊**未经阜康市水利局批准,在新疆阜康市滋泥泉子镇八户沟中心村九分地片区昊荣养殖合作社北侧擅自开凿开孔直径300毫米的机井2眼,水泵管内径80毫米,井深70米,已下设水泵,未播种,未抽取地下水。腊**未经市水利局批准,擅自开凿未取得取水许可的机井2眼,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填埋机井,恢复原状;2.依法对腊**处以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

王*

阜水罚决字[2025]第24号

2025年5月23日,阜康市水利局收到滋泥泉子镇上报涉水违法线索,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王*未经阜康市水利局批准,在新疆阜康市滋泥泉子镇八户沟村内擅自开凿开孔直径300毫米的机井2眼,水泵管内径80毫米,已下设水泵,电线未连接变压器,无供电设施,未播种,未抽取地下水。王*未经批准,擅自凿井的行为,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填埋机井,恢复原状;2.依法对王*处以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1

高*

阜水罚决字[2025]第43号

2025年6月7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高*对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白杨河村0395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流计量端子的行为,破坏0395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395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高*承担;2、对高*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3948.96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12

李*

阜水罚决字[2025]第44号

2025年6月13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李*对新疆阜康市城关镇头工南村0065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安装旁管取水的行为,破坏0065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065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李*承担;2、对李*处以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5836.32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13

王**

阜水罚决字[2025]第49号

2025年6月3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王**对新疆阜康市滋泥泉子镇二道河子中心村0665、0676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拔流量计端子,拆电表线的行为,破坏0665、0676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665、0676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王**承担;2、对王**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9692.64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14

张**

阜水罚决字[2025]第53号

2025年7月23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张**对新疆阜康市九运街镇五运中心村五运南村0260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流计量端子的行为,破坏0260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260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张**承担;2、对张**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10090.8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15

罗**

阜水罚决字[2025]第55号

2025年7月24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罗**对新疆阜康市城关镇大西渠村0053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电表线,摄像头线,水表端子的行为,破坏0053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053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罗**承担;2、对罗**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3857.28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16

席*

阜水罚决字[2025]第56号

2025年7月30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席*对阜康市上户沟乡白杨河村1071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流计量端子的行为,破坏1071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1071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席*承担;2、对席*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为5572.32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17

马**

阜水罚决字[2025]第60号

2025年7月24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马**对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东湾村0447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流计量端子的行为,破坏0447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447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马**承担;2、对马**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4621.68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18

刘**

阜水罚决字[2025]第64号

2025年8月8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刘**对新疆阜康市水磨沟乡原部队农场0741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拆除RTU端子的行为,破坏0741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741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刘**承担;2、对刘**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2254.8方,应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