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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典型案例

索  引  号 FK025/2026-000089 主题分类
名        称 【典型案例】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典型案例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6-04-21 12:03:36
发文单位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典型案例一:

 

阜康市某饭馆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025年12月8日,阜康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昌吉州过期食品专项整治交叉检查组反馈的问题对阜康市某饭馆进行核查,经查:1.阜康市某饭馆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展餐饮服务活动,货值金额为8028.99元,违法所得7146元。2.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未亮照经营;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未办理健康证明;冷藏柜内食品荤素混放;3.后堂4瓶东湖保健醋,外包装生产日期2023年9月4日,保质期至2025年9月3日,保质期2年,已超过保质期,未及时清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146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广大消费者就餐时请选择证照齐全、卫生规范的餐饮单位,留意从业人员健康资质及食品储存情况,拒绝食用过期、变质食品。请妥善保管消费凭证,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通过拨打12315热线进行维权。

 

 

典型案例二:

 

阜康市某切面店加工制作虚假标注

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5年12月24日,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阜康市某切面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在2025年12月24日生产了443袋切面,规格为500g/袋,生产日期均标注为2025年12月25日,保质期为常温24小时、冷藏48小时,切面销售价为2.4元/袋,该批切面加工完成后未售出。当事人加工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切面货值金额为1063.2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切面443袋,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购买切面等鲜食时,请仔细核对生产日期,谨防商家标注虚假日期。如发现食品生产日期超前、标注不清或过期变质,请勿购买并留存证据,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共同守护舌尖安全。 

 


典型案例三:

 

阜康市某家苑未经许可从事食品

经营活动案

 

    2025年12月26日,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阜康市某家苑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正在营业中,但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有效期至2025年1月12日,货值金额8183元,违法所得2740元,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74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消费者就餐、购餐时,务必查看商家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拒绝光顾证照过期、无证经营的餐饮店铺。购买食品后妥善留存消费凭证,发现无证经营等食品安全问题,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

 

 

 

典型案例四:

 

新疆某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油案

 

    2025年12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新疆某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的葵花籽油进行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葵花籽油检验项目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苯并[a]标准指标10μg/kg,实测值:14.8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复检,复检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6680元,违法所得80元。当事人生产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作出没收不合格的葵花籽油违法所得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苯并[a]是一种多环芳烃类化合物,属于常见食品污染物,长期过量摄入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消费者购买商品请妥善保管好产品外包装、购物小票、电子支付记录、发票等凭证,以便后续维权使用。

 

 

 

 

典型案例五:

 

新疆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12月21日,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消费者反映,称新疆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包子食品添加剂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经查: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产品标签配料表均仅标注食品添加剂,未在配料表中对“泡打粉和复配膨松剂(改良剂)”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进行详细逐一标注标识,属于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05元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广大消费者要增强标签辨别意识,主动学习标签相关知识,如发现标签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热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