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人民政府

www.fk.gov.cn

阜康市贸易统计全流程质量管理制度

索  引  号 FK020/2026-000055 主题分类
名        称 阜康市贸易统计全流程质量管理制度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6-04-17 12:41:51
发文单位 阜康市统计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为加强贸易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全市贸易统计工作水平和数据质量,按照《贸易统计报表制度》《自治区贸易统计全流程质量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管,推进数据质量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结合阜康市贸易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任务

  坚持贸易统计调查数据质量全过程管理和控制,覆盖贸易统计数据销售各环节,本制度包括调查对象管理、数据采集和上报、数据审核、数据评估和分析、数据归档、数据核查和监督6个环节等,坚持统一规范、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原则,从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可比性等方面,对贸易统计数据质量进行衡量和评价。

  二、全流程管理环节

  (一)调查对象管理

  一是年度、月度企业入退库管理。贸易统计人员每年11月15日与次年1月5日前,收集审核上报辖市内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餐饮业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年度入退库资料。每年12月15日与次年6月5日前,收集审核上报辖市内符合标准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个体工商户入库资料。每月8日前,做好月度入退库工作,与税务数据做好比对,及时掌握企业经营情况,做好企业基本信息的核实、行业认定、入退库的申报工作。二是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样本单位的确定。在2月、5月、8月、11月25日前,对限下样本单位进行管理、维护和调整,样本调整量不得超过样本总量的5%。三是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连锁总店(总部)调查单位的确定。每年12月20日前,对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连锁店进行清查摸底,及时将在辖区内注册连锁店纳入统计范围。四是商品成交额在亿元及以上的商品交易市场调查单位的确定。每年10月30日前,对商品成交额在亿元及以上的商品交易市场进行清查摸底,对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名录进行更新调整。五是平台经济统计调查单位的确定。每年11月15日前,对辖市内“四上”企业拥有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且年交易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交易平台进行清查摸底,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更新调整。六是建立电子台账和审核流程。每月月底前,贸易统计人员要指导和监督调查对象依法完善贸易企业从销售到结果核算的各个环节等原始记录、建立健全贸易统计台账(包括电子台账)和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强调企业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数据采集和上报

  每月1-7日,贸易统计人员按时准确采集各类报表数据,实时跟进调查对象报送进度,及时督促调查对象在统计制度规定时间内填报统计资料,对未上报和填报未上报原因的企业逐一核实,保证统计资料报送的及时性。指导调查对象按时和独立正确填报调查数据、修改差错数据、补充不完整数据,及时解答调查对象的问题和咨询并按时报送数据。对增速波动异常和奇异值的企业,收集业务管理(销售)系统等经营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税盘记录等税务资料、收入明细账及科目余额表等财务资料进行比对。

  (三)数据审核

  贸易统计人员严格遵循审核工作流程规定,具体包括企业数据审核、汇总数据审核等主要环节。一是企业数据审核。每月1-7日,贸易统计人员对趋势结构异常数据、多频次修改数据及上级统计部门查询数据重点审核,及时核实并上报核查资料。二是汇总数据审核。每月8-10日,贸易统计人员查看汇总数据之间逻辑关系的合理性。对于不合理的数据,要进行详细分析,并返回企业进一步核实修改。

  (四)数据评估和分析

  贸易统计人员每月对各企业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销售额(营业额)等主要指标进行同比和环比,查找数据波动的因素,撰写评估报告。每月反馈数据后5个工作日内,围绕贸易消费热点和难点问题,根据分行业、分规模数据撰写贸易分析和信息。

  (五)数据归档

  贸易统计人员按照统计数据整理归档要求,6月底前将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法人及个体商品销售和库存等贸易统计资料(包括纸质、电子、新媒介)进行分类、备份或清理,移交档案管理人员保存两年。

  (六)数据核查和监督

  每月12-18日,商贸统计人员通过线上核查贸易统计数据,每月19-30日贸易统计人员实地核查企业,对营业执照等基本信息与上报信息是否一致,根据企业经营及财务指标数据间逻辑关系及合法会计报表进行核查。并做好核查资料的整理、归档。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统计数据差错率超10%以上、批发业在500万元以上,零售、住宿餐饮在100万元以上的法人、10万元以上的个体户移交局执法监督科,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